(2013)浙绍民终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孟李琴与杨洪亮扶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洪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李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继红。上诉人杨洪亮因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杨洪亮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安洁代理审判员 王红良代理审判员 冯娇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