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涉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李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李某,职工。被告李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孙魁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