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曲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辛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树光,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原告辛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树光、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生气,为此,我于今年五月携次子离家出走在外流浪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由被告抚养、次子由我抚养,抚养费各自理。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在相识后经过长时间的了解,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后,才登记结婚,我们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3月29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3月29日生长子张某乙,现就读于恒州镇北水窦涧村小学五年级,2006年11月4日生次子张某甲,现就读于恒州镇北水窦涧村幼儿园,两个孩子现均随被告生活。原告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生气,双方于2013年9月26日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此,被告否认,并称,双方是经过较长时间了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后才登记结婚的,婚后二人并没有生过气,现在也没有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有和好愿望。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约定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相互珍惜。在日常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在所难免,双方应互谅互让,被告不同意离婚,有和好的愿望,且原告无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社会和谐及家庭幸福稳定,以原、被告不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的离婚之诉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辛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淑惠审 判 员 刘璐琦人民陪审员 高云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贾淑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