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张文兵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张文兵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峰峰矿区滏阳东路29号。负责人赵燕翔,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向东,该所律师。被告张文兵,男,1976年9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张文兵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文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蔺瑞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