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琳洁与余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洁,余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张琳洁,曾用名张林杰,男,生于1964年9月29日,汉族,系南郑县工商局新集工商所干部。被执行人余安林,男,生于1971年3月1日,汉族,农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琳洁申请执行余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余安林应于2013年6月20日前归还张琳洁借款5万元,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承担本案诉讼费649元。因被执行人余安林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琳洁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余安林因拒绝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余安林于2013年12月5日交纳执行款5万元,并与申请执行人张琳洁达成协议:余安林自愿在2014年2月28日之前偿还张琳洁利息3000元,该款由余安林直接付给张琳洁。现执行款5万元张琳洁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发瑞审判员 王 勃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庞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