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朱益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5)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32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利民、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益庆,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系浦江县平七香格里拉大酒店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朱益庆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3年11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虞惠珍审 判 员 陈荣飞人民陪审员 吴一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