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绵竹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国泉诉张国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泉,张国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竹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张国泉,男,38岁。委托代理人李代义,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水,男,45岁。本院在审理张国泉诉张国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泉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泉撤回起诉。本案征收诉讼费15225元(已依法减半征收),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蒋 忠审判员 彭 军陪审员 龙启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