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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诉保字第0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传伟与薛兆林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传伟,薛兆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诉保字第0428号申请人陈传伟。被申请人薛兆林。申请人陈传伟因与被申请人薛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座落于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霸王山水泥厂房产一处(申请保全价值250000元)。担保人陈传东自愿以其所有的座落于徐州市民主南路时代广场商办综合楼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薛兆林所有的座落于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霸王山水泥厂房产一处;二、查封担保人陈传东所有的座落于徐州市民主南路时代广场商办综合楼房产一处。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