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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坊清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坊清民初字第216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德光,潍坊高新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书面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闽军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