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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简阳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彭甲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彭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简阳民初字第90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彭甲(曾用名彭乙),女,汉族,1990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彭甲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某以被告彭甲下落不明未满两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平审 判 员  张晋华人民陪审员  戢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