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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桂训义与张锦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训义,张锦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桂训义,司机。被执行人:张锦畴,干部。申请执行人桂训义依据已生效的(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5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桂训义与被执行人张锦畴自愿协商和解,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桂训义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88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蒋明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