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桂训义与张锦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训义,张锦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桂训义,司机。被执行人:张锦畴,干部。申请执行人桂训义依据已生效的(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5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桂训义与被执行人张锦畴自愿协商和解,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桂训义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88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蒋明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