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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682号原告岳某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董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岳某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岳某某于2013年12月4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岳某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69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伟波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牛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