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682号原告岳某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董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岳某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岳某某于2013年12月4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岳某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69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伟波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牛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