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生等五人与吴俊杰、刘利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刘祖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生,赵静静,赵瑶瑶,谢胜兰,周桂荣,吴传军,吴俊杰,刘利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刘祖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赵生,男,住河南省郸城县。系吴桂兰之夫。原告赵静静,女,住址同上。系吴桂兰之女。原告赵瑶瑶,女,住址同上。系吴桂兰之女。原告谢胜兰,女,住址同上。系吴桂兰之母。原告周桂荣,女,住址同上。系王海连之母。原告吴传军,男,吴桂兰之父。被告吴俊杰,男,住沈丘县。被告刘利华,女,住沈丘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学良,经理。被告刘祖胜,男,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生等五人诉被告吴俊杰、刘利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刘祖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欣审判员 王永彬审判员 王洪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