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南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王晓英与杜益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南民初字第29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天天、严慧艳。被告:杜某。王某为与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厉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天天到庭参加诉讼,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王某起诉称:其与杜某于2002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12月10日在东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月29日生育儿子杜某某,现就读于大联小学,平日由杜某父母带养。因杜某婚后沉迷于赌博,且有外遇,双方自2011年下半年起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一、王某与杜某离婚;二、儿子杜某某由王某抚养成人,杜某依法支付抚养费。王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户口簿各一份,用以证明上述诉称事实。杜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王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认证,并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王某、杜某于2004年12月10日在东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月29日生育儿子杜某某,现就读于大联小学,平日由杜某父母带养。本院认为,王某、杜某系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且婚后育有一子,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关心,增进沟通,多为儿子杜某某的成长及家庭着想,尤其是杜某要切实承担起作为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夫妻感情应有和好可能。王某提供的证据和在庭审中的陈述尚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本案也不存在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王某提出要求与杜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厉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杜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