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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万祥与郑桂林、陈意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祥,郑桂林,陈意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507号原告李万祥。委托代理人周静,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桂林,1990年8月1l日出生。被告陈意欢。原告李万祥与被告郑桂林、陈意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陈意欢的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万祥的委托代理人周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桂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l0月14日15时许,原告与被告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20米左右处的一条巷子内发生矛盾而争吵,继而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多处受伤,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截至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原告共花费医药费1302.1元,后续治疗尚需大量资金。原告无端遭受被告殴打致伤,对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致使原告精神恍惚。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医药费1302.1元;2、误工费3393元;3、交通费20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5、陪护费3393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桂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4日15时许,被告郑桂林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20米左右处的一条巷子内因琐事打架,致原告受伤。次日,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对原告伤情委托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原告预交鉴定费265元。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被告郑桂林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了深公宝行罚决字(2013)10731号行政处罚决定,处以被告郑桂林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另查:原告受伤后即在深圳恒生医院门诊治疗,截至2013年10月24日花费医疗费及挂号费共计1564.5元。庭审中,原告原诉请的医药费1302.1元、误工费3393元、陪护费3393元分别变更为1564.5元、1880元、1880元,并主张其已预交的鉴定费265元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急诊收费收据、病历、公(深宝)鉴字(2013)71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深公宝行罚决字(2013)107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郑桂林致原告受伤,有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作出的深公宝行罚决字(2013)107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郑桂林致原告受伤,原告诉请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陈意欢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均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致原告右耳鼓膜穿孔,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本案纠纷,原告亦有过错,本院根据过错原则,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原告自负20%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款项:1、医疗费及挂号费1564.5元;2、鉴定费265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共计2829.5元。被告应承担该款项80%的赔偿责任即2263.6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桂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李万祥医疗费、挂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63.6元;二、驳回原告李万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郑桂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元,由原告负担82.4元、被告郑桂林负担32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曼娜(兼)书记员 任    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