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城法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陈建毫与阳江市岗列德奇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之二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毫,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阳江市岗列德奇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周国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城法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阳江市岗列德奇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将坐落在阳江市房产一处的产权过户到陈建毫的名下,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03.08元,诉讼保全费用1854.6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为防止被执行人擅自处分上述房屋,本院根据���请执行人的保全申请,在诉讼阶段查封了上述房屋。本院认为,本院的生效判决书已将坐落于阳江市房屋一处权属确权了给申请执行人陈建毫,故应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将该房产权过户到陈建毫名下,过户费用由陈建毫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坐落在阳江市房屋一处的查封。二、将坐落于阳江市房产一处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陈建毫名下,过户费由陈建毫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雷明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