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中民初字第3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2013)资中民初字第375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中民初字第3758号原告叶明孝,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原告何水容,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原告何国彬,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被告资中县龙结中学。法定代表人吴明孝,校长。被告资中县龙结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姚勇,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孝、何水容、何国彬诉被告资中县龙结中学、资中县龙结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明孝、何水容、何国彬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一、准予原告叶明孝、何水容、何国彬撤回起诉。第二、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叶明孝、何水容、何国彬负担。审判员 张小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远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