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一终字9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振海、上诉人王君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振海,王君峰,韩云飞,侯守权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9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海,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王文,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君峰,个体业主,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刘立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云飞,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张雅芹,吉林市丰满区百事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守权,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侯忠权,吉林市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振海、上诉人王君峰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3)船民一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人张振海及委托代理人王文,上诉人王君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立军,被上诉人韩云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雅芹,被上诉人侯守权及委托代理人侯忠权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3)船民一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铁审判员 孙 伟审判员 潘军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邵馨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