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0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乐中与房凯、青岛欧跃物流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乐中,房凯,青岛欧跃物流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059-1号原告王乐中。被告房凯。被告青岛欧跃物流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石堆镇富东社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春江路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乐中诉被告房凯、青岛欧跃物流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房凯驾驶的鲁GM01**号(挂车号牌:鲁BP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房凯驾驶的鲁GM01**号(挂车号牌:鲁BP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