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2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亚男诉被告包训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包训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279号原告:王亚男委托代理人:焦纪明,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训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男诉被告包训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男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于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迎春审 判 员 张 智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萍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