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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民申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钦民申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平,周军梅,梁邦信,唐美华,梁安,李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民申字第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张振龙,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永发,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梁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周军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梁邦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唐美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梁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凤。再审申请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梁平、周军梅、梁邦信、唐美华、梁安、李凤升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2013)钦南民初字第21号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5日以“本案可另行起诉解决纠纷”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对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显钰审 判 员  黄其雄代理审判员  黄 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春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