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二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尹进元诉石家庄申龙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进元,石家庄申龙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二初字第360号原告尹进元,男,194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詹训民,石家庄市裕华区朝阳法律服务所。被告石家庄申龙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进元诉被告石家庄申龙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尹进元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尹进元负担。审判员 刘佩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董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