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任立与孔祥绪、张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立,孔祥绪,张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65号原告任立。委托代理人张大林,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祥绪。委托代理人胡玉龙,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继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立诉被告孔祥绪、张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立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任立负担。审 判 长 陈立华代理审判员 吕方海人民陪审员 徐 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党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