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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薛俊法与陈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俊法,陈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薛俊法,男,生于1963年3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陈民生,男,生于1959年10月8日,汉族,高中文化。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渭中法民三终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俊法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陈民生支付人民币2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款2600元支付给申请人后被执行人陈民生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韩执字第00182号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涛执行员 车小江执行员 王武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吉文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