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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息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居某与张某、卢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某,张某,卢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居某。被告张某。被告卢某。原告居某诉被告张某、卢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张某××××年××月××日举行婚礼,当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2个月的时间内,被告张某经常无理取闹,并于5月2日私自离家,至今未归。被告以婚姻为借口向我家索要彩礼91000元,这笔钱是通过媒人交给卢某的,因此造成我家负债累累,生活困难。现要求二被告退还彩礼款91000元。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居某与被告张某是经媒人通某乙、通某甲介绍认识的,××××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双方见了面,原告付了见面礼2000元。压线时给女方10100元。结婚前,女方提出要彩礼款60000元,分二次给付,其中20000元系通某甲当着被告张某的面交给了被告卢某,40000元是通某甲的丈夫交给了卢某,张某也在场。另外,原告给被告张某买有“三金”和手机。举行婚礼当天,被告张某下车时,原告给4000元。婚后双方多次发生矛盾。5月2日,被告张某独自离开家,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卢某、通某甲、通某乙、杨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在一块共同生活的时间仅2个多月,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款数额较大,对原告的生活会造成相应的影响。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退还彩礼款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居某彩礼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75元,由被告张某、卢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此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子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炜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