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闫前进与正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正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闫前进;正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正行初字第99号原告闫前进,男,汉族,1983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正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00599204-5。法定代表人易文杰,任主任职务。委托代理人李杰,寒冻镇计生服务中心主任。原告闫前进不服被告正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正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前进撤回对正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江 玲审 判 员 邹军义代理审判员 谢新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时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