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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与陈新安合同纠纷(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37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陈新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372号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谭窜街**号之***房。法定代表人杨杰,该车队队长。委托代理人高原,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新安,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诉被告陈新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心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赖嘉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