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溆民一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2013)溆民一初字第1052号原告向延超与被告童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溆民一初字第1052号原告向某某,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土家族,务农。被告童某某,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舒斌,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军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吴亚君担任记录,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为琐事吵架。2013年3月,双方在深圳打工时,被告不愿做事,与他人打牌输了几千元,原告还清赌债后,并要被告去做事,被告反而说是来旅游的,为此双方发生争吵,随即被告将原告推倒在地,并用电吹风对原告四处乱打,致胸部受伤,住院治疗一周才出院,回家后又连续服药半个月才康复。因此,原告再也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童某某辩称:原、被告分居未满两年,被告没有吸毒等不良恶习,夫妻吵架是正常的,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一起在广州佛山打工,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原、被告同去广东深圳打工。2013年3月18日原、被告因口角发生打架,从此,双方分居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2本及本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分居时间未满两年,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向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