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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六安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维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维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007号原告:六安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机构代码78492882-6.法定代表人:吴昌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杰,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维良,男,1973年01月01日,汉族,个体工匠,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胡家渡村胡大庄组。身份证号码342401197301045414.委托代理人:王其炳,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维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维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维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六安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锡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鲍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