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2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唐A与唐B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A,唐B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初字第2890号原告唐A,男,194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珊,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B,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唐A诉被告唐B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益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A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B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A诉称,原告唐A与被告唐B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长沙市中级人民中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唐B每月向唐A支付生活费500元,同时认为原告唐A向被告唐B主张的每月实际花费的医疗费及护理费并不确定,且并非每月均必然发生的费用,故原告唐A对于其无力支付扣除医保报销费用后的自费部分可以另行向被告唐B主张。唐A年老多病,自从与被告唐B发生矛盾纠纷后,身体和心灵受煎熬与挣扎,身体健康更每况愈下,为此多次病倒紧急住院。原告唐A微薄的退休费用和法院判令被告唐B向原告支付的每月500元生活费用远远不能支付治疗病情所用的花费,为此原告四处举债,生活维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33384.73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唐B辩称,2013年7月16日,原、被告已就医疗费问题达成协议,由唐B负担唐A及唐A妻子的生活费用和每月500元的日常医药费用,故请求按协议内容支付原告唐A医疗费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唐A与被告唐B曾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原告唐A于2012年5月4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唐B每年支付赡养费3万元(包括医药费、养老费等),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做出判决:“被告唐B于每月15日向原告唐A支付生活费300元。”原告唐A不服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被告唐B于每月15日向原告唐A支付生活费500元。”同时认为原告唐A向被告唐B主张的每月实际花费的医疗费及护理费并不确定,且并非每月均必然发生的费用,故原告唐A对于其无力支付扣除医保报销费用后的自费部分可以另行向被告唐B主张。后被告唐A因年老体弱,多次生病住院实际发生门诊费用13522.39元,住院费用除去医保报销的部分个人支付19862.34元,共计33384.73元。上述费用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未果,遂酿成纠纷。另查明,原告唐A育有一子唐B,一女唐C。以上事实,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医疗票据等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原告唐A年老多病,现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支付医疗费,理由正当,且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一终字第3644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原告唐A的医疗费用问题可以另行向被告唐B主张。原告唐A育有一子一女,故子唐B、女唐C各应当承担医疗费用的50%。唐B辩称的每月负担唐A500元的医药费,不足以支付原告的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且亦不能据此而免除被告的法定赡养义务。被告唐B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唐A医疗费16692.36元;二、驳回原告唐A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唐A、被告唐B各承担15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 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芬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