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唐慎富与王子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慎富,王子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民初字第753号原告:唐慎富。被告:王子维,沂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慎富诉被告王子维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以被告已还清原告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慎富撤回对被告王子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唐慎富负担。审判长 王 烨审判员 赵晓莉审判员 齐吉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