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嵩民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锋、赵红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锋,赵红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嵩民金初字第20号原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嵩县城建设路95号。法定代表人:张晋普,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会利,该单位职工。被告:李锋,男,42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赵红毅,男,27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锋、赵红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刘志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议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