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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嵩民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锋、赵红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锋,赵红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嵩民金初字第20号原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嵩县城建设路95号。法定代表人:张晋普,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会利,该单位职工。被告:李锋,男,42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赵红毅,男,27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锋、赵红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刘志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议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