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潘执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葛少忠申请执行安徽晨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潘执字第00572号安徽晨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与戈少忠提供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潘民一初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向你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对你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本院执行费1248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