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恢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广俊、马卫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广俊,马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景生,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社职员。被执行人马广俊,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马卫东,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广俊、马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临民一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广俊、马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马卫东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一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