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4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万某与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甲,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4367号原告万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伏林祥。被告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传会。原告万某甲与被告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雪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6日、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伏林祥,被告宋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传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经媒人介绍相识,2013年1月3日订婚,订婚时原告支付被告财物折价款及彩礼金共计22700元。之后,原、被告因为感情基础不深,了解不够,就婚姻登记事宜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已不可能。原告及家人就彩礼返多次与被告及其家人协商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227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宋某辩称,原、被告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但是没有定亲,被告也没有接收过原告的彩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万某甲与被告宋某经媒人柳甲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1月3日订婚,订婚当天上午,原告在赣榆县青口镇原告万某甲给被告宋某订亲钱16000元及见面礼2000元,共计18000元,该钱经司机万某乙清点。后原、被告因故解除婚约。原告万某甲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22700元。另查明,原告万某甲与被告宋某未进行结婚登记。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赣榆县沙河殷庄派出所出警录像、证人万某乙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万某甲与被告宋某经媒人介绍订立婚约,期间被告宋某收取原告给付定亲钱16000元及见面礼2000元,有证人万某乙作证及被告宋某母亲在沙河殷庄派出所出警时认可该钱款,被告宋某应予适当返还。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以返还14400元(18000×80%)为宜。对于原告主张的22700元,因有证据证明的钱款共计18000元,剩余钱款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亦不予认可。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万某甲彩礼款14400元(18000×80%)。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8元,由原告万某甲承担74元,被告宋某承担29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8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姜超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