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长汽开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一汽财务公司与刘海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财务公司,刘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长汽开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蔡明。被执行人刘海明,男,汉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汽开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海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海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海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海明个人车辆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蕴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