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商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张颖与王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颖,王磊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商初字第1023号原告张颖,女,汉族,1979年1月17日出生,居民。委托代理人成殿军,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男,汉族,1982年3月7日出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颖与被告王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颖对被告王磊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颖撤回对被告王磊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070元予以退回原告。审判员 徐丙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