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宫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英与王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593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蒲小荣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