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梨树县支行与四平红嘴担保有限公司、刘春元、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梨树县支行,刘春元,桂林,四平红嘴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梨树县支行。被执行人刘春元,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桂林,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刘春元之妻。被执行人四平红嘴担保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梨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梨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