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刘某甲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华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人刘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湖南省某县,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5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3)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立斌、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甲为了筹措毒资,采取闯空、扒窃等手段,在华容县城关镇的县人民医院、县血防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盗窃作案9次,盗得住院患者及家属手机7部和现金1865元,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0969元。具体事实如���:1、2013年5月31日18时29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华容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四楼,发现当时正在四楼走廊上一病床上照顾儿子的被害人刘某乙去打开水,刘建兵乘机将刘某乙放在病床枕头下的一部型号为G17的黑色HTC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560元。2、2013年6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华容县人民医院二病区三楼见21号病床的被害人胡某甲正休息,便乘机将胡放在枕头下的一个黑色小圆形钱包偷走,内有现金465元。3、2013年6月8日15时21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华容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四楼发现正在7号病床住院的被害人易某甲的一部32G的苹果5手机放在病床上,刘乘易不备,将手机盗走后以2300元的价格销赃给了艾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320元。4、2013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华容县血防医院住院部二楼将正在23号病床住院休息的被害人易某乙的一部放在病床床头柜上充电的高仿苹果4S型手机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销赃给艾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0元。5、2013年6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华容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发现正带着外孙就诊的被害人李某某的一个小挎包放在注射室注射台上,刘即乘李不备将其装有一部黑色诺基亚N85型手机及现金1300元等物品的挎包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25元。6、2013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在华容县妇幼保健院,乘医院三楼24号病床的被害人潘某某带其侄子去注射室打针之机,将其放在床上的一个女式单肩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00元及少量外币等物品。7、2013年6月22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华容县人民医院二病区4楼,将被害人刘某丙放在43号病床上的一台港版16G的4S苹果手机偷走后以1300元销赃给了艾凯平。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450元。8、2013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华容县中医院住院部一楼,将一病房中茶几上放着的一部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黑色直板型手机偷走后销赃给艾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89元。9、201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华容县一大桥西侧发现有一辆钱粮湖至华容的客车在等客,便上车在第一排座位上的女乘客身边坐下,将其外套口袋里的一部白色直板手机偷出后下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刘某甲将该手机自用,现已被公安机关追回。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乙、胡某甲、易某甲、易某乙、李某某、潘某某、刘某丙的陈述,证人胡某乙、宋某某、易某丙、徐某某、陶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艾某某的证言,华容县价格认证中心华价认玉[2013]316、274、367、318、402、367号价格认证意见书、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勘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说明、指认作案现场说明及照片、监控视频。另有本院(2004)华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岳阳监狱(2005)字第1854号释放证明书在卷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有前科犯罪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两次因盗窃罪被判刑,且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