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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国秋与被执行人吉林冶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秋,吉林冶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陈国秋,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吉林冶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吉林街前进路35号。法定代表人张洪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国秋与被执行人吉林冶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吉中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国秋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本案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吉中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姚文秀审判员 张殿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胜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