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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息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秦勇与被告陈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勇,陈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秦勇,男。委托代理人史志豪,男,系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进,男。原告秦勇与被告陈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勇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进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秦勇诉称:原告与被告陈进原在一起做生意,后双方散伙。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98460元。2006年1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不久后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借口推脱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及利息。被告陈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秦勇与被告陈进原在一起做生意,后双方散伙。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98460元。2006年1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不久后归还。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陈进在为原告出具欠条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秦勇诉被告陈进要求还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弟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秦勇欠款9846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即2013年9月16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265元,由被告陈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祝 飞审 判 员  陈 聪人民陪审员  黄世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易浩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