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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高驰与薛海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高驰,男,生于1987年2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薛海潮,男,生于1958年2月3日,汉族,高中文化。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韩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驰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薛海潮归还其人民币1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用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款5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后被执行人薛海潮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韩执字第00175号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涛执行员 车小江执行员 王武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吉文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