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2208号原告黄某,男,1985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杨某,女,1986年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永春审 判 员 刘振东代理审判员 万小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贾义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