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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2208号原告黄某,男,1985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杨某,女,1986年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永春审 判 员  刘振东代理审判员  万小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贾义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