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周×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大刑初字第124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于2013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候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3)1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文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7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周×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罗奇营社区北门外,酒后无故持拳殴打路人谢×(经法医鉴定受轻微伤),谢×当场报警。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北臧村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纠纷时,被告人周×拒不配合执法工作,辱骂并殴打民警,引起众多群众围观。当日20时许,被告人周×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周×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书及照片、书证、视听资料、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周×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周×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罗奇营社区北门外,酒后无故持拳殴打路人谢×(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谢×当场报警。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北臧村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纠纷时,被告人周×拒不配合执法工作,辱骂并殴打民警,引起众多群众围观。当日20时许,被告人周×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周×的供述,2013年7月9日晚7、8点钟,我喝完酒到小区门口我打了一男的脸部一拳,男的就跑了,一个女的拉着我。后我就到派出所了,听说我和警察发生了冲突。2、证人谢×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9日19时,我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罗奇营社区门前买凉皮时有一喝多男子过来用右拳打我右眼一下,我就跑了,那男子后面追我,我打电话报警了。我妻子拦那男子,没多久警察就来了,民警了解情况后要求那男子回派出所协助调查,那男子不去还辱骂民警,用脚踹了民警腿部一脚。3、证人康×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9日19时许,我在罗奇营社区门口看到一赤裸上身的男子打一卖菜男子眼部,还追卖菜男子,一女子拦住赤裸上身的男子。后警察就到了。4、证人王×1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9日19时,我在罗奇营社区五楼听到大门口很乱,我就去看到门口很多人,其中一光膀子男子挥拳击打一警察头部,接着男子被其他人拉进小区内,光膀子男子又冲出小区骂警察,骂得很难听,骂完后又有人将男子拉进小区,后我就送孩子去了。5、证人宗×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9日19时许,我在罗奇营社区门口值班,过来一辆警车和民警,民警在劝说一个喝多酒的男子配合工作去派出所,当时有一个可能是喝多酒男子的母亲也劝说该男子,但喝酒男子不听劝说并骂警察,后过来一些警察要求喝酒男子上车,他拒不上车,喝酒男子将其中一警察打了一拳,当时人较多,混乱中其中的另一警察的上衣肩章被撕掉了。现场还有二个女的在和警察嚷嚷,好像是喝酒男子家里人。6、证人韩×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9日19时许,我在罗奇营社区门口看到一卖菜的男子向我这边走,一个光膀男子上来就打那卖菜的男子面部一拳,光膀男子还要追打那个卖菜的,后来了很多警察让光膀男子上车,光膀男子拒不配合警察工作并吵嚷、辱骂,当时有很多人。7、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9日晚7时,我接110布警在罗奇营小区门口菜市场有人被打。我出警到那看见一个脸上有血的男子,他说叫谢×,并指认打的男子。我过去问打人的叫周×,我说传唤他到派出所配合工作,周×说:”什么他妈的传唤”。我就请求支援,并继续做周×工作,他母亲劝他到派出所,他不听还要走,支援的民警过来,我就去阻止周×不让他走,周×就踹了我左腿膝盖一脚,周×的姐姐过来把我衣服肩章扯掉,周×还打贾×头上一拳,然后围过来好多人,周×的大爷大妈一人拉我一个胳膊,他母亲骂了我几句脏话。过了半小时我们才把周×带回所里。8、证人贾×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9日晚7时,我接副所长电话说陈×出警对方不配合,让我去支援。到现场时一男子不愿意去派出所,还一直用脏话骂陈×,还要走,我就让他别走到派出所说明情况。他骂我,还突然打我左眼一拳,又冲王×2过去打他胸部几拳。当时场面很混乱,再后来我们一直劝家属让小伙子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家属和我们一起劝小伙子上了警车。9、证人王×2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9日晚7时,我接电话到罗奇营小区门口支援陈×出警。到现场看聚集了上百人,一个光膀男子骂陈×,陈×说这个男的叫周×,无故打一卖菜的男的,让周×去派出所他不配合,还踹陈×一脚。我们强制周×上警车,周×的妈妈就拉陈×,其中一个女的把陈×左侧肩章给拉下来了。我们一直劝周×,他骂骂咧咧的,打了贾×脸一拳,还打我左胳膊一下。后过来4、5个男的骂我们,高所长劝家属让周×去派出所,家属同意后周×就到派出所了。10、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谢×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的事实。11、民事调解协议及收据,证实周×家属已赔偿谢×经济损失14000元,谢×已表示谅解。12、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7月9日19时16分,北臧村派出所民警在罗奇营市场出警处理周×打人一事,因周×拒不配合民警执行,致现场聚集200余人,后经过两小时工作,终将周×传唤到派出所。13、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的事实。14、接受案件登记表,证实谢×于2013年7月9日19时,报警称在罗奇营社区北门外被一酒后滋事男子殴打。15、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7月9日被告人周×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事实。16、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周×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当庭表示认罪,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学文人民陪审员 王桂华人民陪审员 王振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