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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店与被告杨建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店,杨建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264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店。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太华北路百花村紫荆名座街坊集市**号商铺。注册号:610133200007991。负责人高亚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丹,男。委托代理人冯继华,男。被告杨建芹,女,1968年6月5日出生。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店与被告杨建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14日,其向被告出租陕AR61**东风雪铁龙C5一辆,租期截止2013年11月14日。但被告仅交纳截止2013年6月14日的租金,尚欠租金12467元未付。经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2467元,承担违约金8250元,消除租赁期内车辆交通违章记录即违章款计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个人身份信息,致被告身份无法确定,故本案不能按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