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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豫民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丰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丰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豫民初字第1941号原告韩某某。被告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丰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丰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丰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丰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付)。代理审判员  路景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