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豫民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丰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丰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豫民初字第1941号原告韩某某。被告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丰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丰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丰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丰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付)。代理审判员 路景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