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王世旺与张永贵、李德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旺,张永贵,李德广,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王世旺,农民。被告张永贵,农民。被告李德广,农民。被告张兵(曾用名张宾),农民。原告王世旺诉被告张永贵、李德广、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永贵、李德广、张兵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世旺诉称:2013年4月12日被告张永贵向我借款2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30天,利息月息2分。被告李德广、张兵给被告张永贵担保。借款逾期后经多次找被告张永贵催要被告张永贵未予偿还,被告李德广、张兵亦未承担担保责任。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永贵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德广、张兵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张永贵未答辩。被告李德广未答辩。被告张兵未答辩。审理查明,2013年4月12日被告张永贵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书面约定利息月息2分。被告李德广、张兵给被告张永贵的借款担保,为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被告张永贵于借款的同日和原告王世旺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被告张永贵在借款借据上签名摁手印,原告王世旺将款200000元交给了被告张永贵。被告李德广、张兵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名摁手印。逾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张永贵、李德广、张兵催要,被告张永贵、李德广、张兵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记录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永贵借原告王世旺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被告李德广、张兵给被告张永贵的借款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满后6个月。应承担担保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张永贵偿还给原告王世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3年4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时止);二、被告李德广、张兵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债务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永贵、李德广、张兵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增付4300元给原告。若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德民审 判 员 宋聚新人民陪审员 李守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胜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