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滕商初字第4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滕州市东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刘瑞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东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瑞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商初字第4121号原告:滕州市东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延福,董事长。住所地:滕州市学院西路。被告:刘瑞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东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瑞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州市东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瑞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柴同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范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