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庆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安庆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30-2号原告: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兴大道103号,组织机构代码68363618-9。法定代表人:陈寿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平,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竹兰,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同安路239号,组织机构代码05700336-8。法定代表人:黄顺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宜武,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开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3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安庆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等值财产。现原告已撤诉并申请要求解除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庆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杨武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自